(2015)密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浩禹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浩禹,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浩禹因非法占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浩禹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4)第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4)第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