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1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崇州市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本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市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本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1947-1号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本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隋青,公司经理。崇州市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本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983元,并承担执行费6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州市锦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本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