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执民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珍丽、陈阿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珍丽,陈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叶珍丽,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医护人员,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阿勇,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嘉县,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珍丽与被执行人陈阿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阿勇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新民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28280,该房产仅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未在土地部门办理国土登记。且访房产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暂不予处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2701.12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09元及执行费39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10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