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4月20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