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11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日至同年9月22日,被告人徐某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中路玛瑙楼x单元xxx室的租住处,利用游戏茶苑的网络平台提供虚拟货币银子买卖服务,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2014年9月22日,公安人员在该租住处抓获被告人徐某,并扣押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盛大密宝七个。至此累计经营额80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陈某、叶某、张某、吴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暂扣款票据,网银交易查询结果,农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兑付倒卖网络银子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盛大密宝七个,均予以没收;其中电脑、手机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董海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