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周雪飞、夏琳、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周雪飞,夏琳,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李伟,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宋山村张前队11号,身份证号码340505198403251212。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香玲,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雪飞,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沿河街空579号,身份证号码340521197003120534。被告:夏琳,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小区21栋608室,身份证号码340504197510080040。被告: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开发区沿江大道1栋。法定代表人:周雪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周雪飞、夏琳、马鞍山市鑫飞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夏琳所有的房产登记信息为安徽省当涂县城关镇翠竹小区21栋604室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夏琳所有的房产登记信息为安徽省当涂县城关镇翠竹小区21栋604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