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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吕春强与白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强,白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吕春强,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志敏,男,50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吕春强诉被告白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吕春强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吕春强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