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绍绾与陈厚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绾,陈厚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林绍绾,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厚灶,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林绍绾与被执行人陈厚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厚灶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9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厚灶名下房产共有三处,分别为三明市梅列区的房产;三明市梅列区(车位);厦门市集美区的房产。其中三明市梅列区的房产已(经依法委托公司拍卖)拍卖,将近期予以分配。被执行人陈厚灶在兴业银行三明分行的存款仅105.0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徐碧支行账户余额仅31.66元(其它银行查询没有余额);上述案件在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厚灶采取司法拘留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陈厚灶在本院执行的债务案件达28件,评估、拍卖剩余房产需要较长时间,且需进行债权分配,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明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