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钱某某经倪志明(已判刑)介绍,让他人为沈某某(不起诉)经营的上海菱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德公司)虚开上海赛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恒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2125元,税款人民币29368.59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抵扣税款。2013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倪志明的供述,辨认笔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相应的税款已补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税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