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高方英与暨云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方英,云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高方英。委托代理人钦飞,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云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府大道188号。负责人杨易挺。委托代理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李梦园,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方英诉被告暨云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原告医疗费284.4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20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9,304.40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由被告暨云宵赔偿;2、被告暨云宵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傅月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方英的委托代理人钦飞、被告暨云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梦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6月25日,��告暨云宵驾驶的浙JWXX**车辆与段明水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原告受伤,被告暨云宵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浙JWXX**车辆的所有人为吴西远,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2014年10月30日,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给予原告休息60天、营养30天、护理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高方英医疗费284.4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3,640元、交通费50元,合计6,074.4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高方英鉴定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高方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暨云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