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宫世明诉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世明,梁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宫世明,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宫柳林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怀龙,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波,男,汉族,静乐县鹅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世明诉被告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世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世明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宫世明负担。审判长 张美英审判员 巩文选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