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以华、沈灵彬与沈灵彬、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以华,沈灵彬,王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号原告:王以华。委托代理人:吴冬素。被告:沈灵彬。被告:王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以华与被告沈灵彬、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灵彬、王和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以华撤回对被告沈灵彬、王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王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