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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冯金满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01年12月19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本院院裁定于2004年10月29日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计至2006年7月31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4日20时许,因冯某甲与张槎街道村尾村联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租赁纠纷问题,被告人冯某纠集多人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被害人冯某甲的物业,组织、煽动他人强拉电闸、拆掉水表及水管、剪断物业的供电电线,致该物业断水断电,破坏该物业租户的正常经营。随后,被害人冯某甲找来电工修复水电设施,恢复该物业的正常供水供电。2012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再次纠集多人去到上述地址,组织、煽动他人砸烂电房门锁、关闭总电源开关、剪断物业供电电线、拆除供水水表和水管,导致该物业再次断水断电,破坏租户的正常经营。至2012年8月15日,该物业才恢复正常供水供电。因上述物业的水电设施被破坏,造成该物业租户损失且无法正常经营,被害人冯某甲免收了租户的租金及赔偿了租户的经济损失,造成冯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以上。2013年12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冯某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村的家中将其抓获。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一号是我本人于2009年5月和村尾村委会签合同租下来的,租期三十年。我于2011年5月左右自行出资重建了两栋楼,并租给别人。2011年3月左右,村尾村民认为我和村委会签的合同不合理,多次到始平大道西一号处闹事。2012年6月4日中午11时许,有村民将上述地址的分电房电闸拉掉,并拆掉水表和一段水管,导致停水停电;17时许我们将电闸推上;20时许,有村民将电房分到该两栋楼的电线剪去四条;5日凌晨2时许,我请人将这四条电线接通。6月5日15时许,又有村民过来闹事,将电线再次剪断,导致两栋楼又断电了。我曾于2012年6月10日想接回电线,但被村民阻拦而无法接。直到2012年8月10日左右才接回。由于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租户该段时间均无法正常营业。据我的租户说是村尾的村民破坏的,从监控录像看到现场有20多人,动手剪电线的有冯某、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庚、冯某辛、冯某壬。这些人有人抬梯子,有人扶梯子、有些人剪电线。从监控看,冯某曾一个人到现场,后来带着20多人过来,并指手划脚叫人剪电线。破坏后的损失:购买新电线6000元左右;因是电房到商铺之间的电线被剪断,一共有14家店铺受影响,损失了差不多30万元,包括到法院告我的及我和店家私下商议解决的,加上水电维修费用接近30万元。我没有保留具体单据,很难拿出具体的单据和证明。我去找过村尾村委会,村委干部说是村民自发组织的,与村委无关。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6月5日14时许,我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A-2楼的华源创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准备外出办事,当我走到公司门口时听见有一群人在楼下很吵,我从二楼过道上往下看,看见楼下有人拿着两把大铁剪说要剪我们这栋楼的电线。随后我就打电话报警,没多久警察过来处理了。我见有警察在就下楼开车准备出去办事,当我启动汽车后发现前车轮有两把大铁剪挡住了。我把两把铁剪丢进旁边的水沟里,准备离开时就被那群准备剪电线的人发现,把我拦住对我进行辱骂。6月4日11时许,有人强行破坏了配电房门锁进入电房拉电闸断电,后我们自行打上开关通了电;到20时许有人直接剪了电线。我们公司所在这栋楼的业主和本地村尾村民产生了纠纷,导致那些人要剪我们的电线。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租用了位于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华源创业有限公司的商铺经营“长盛烟酒行”。2012年5月的一天早上,我回到烟酒行打开门,发现有一张落款是张槎村尾村民的通知(没有盖章),内容大概是我租的华源创业有限公司的商铺拖欠村尾村的租金,要求我搬走,否则后果自负。到2012年6月4日下午,我回到烟酒行发现店里已经停水停电。我到旁边商铺了解情况,说是村尾村的村民做的,目的不清楚。发生停水停电后,我们租户集体找华源创业有限公司要求恢复水电。第二天,该公司就恢复了水电,但是接着又被村民停水停电,直到8月中旬才恢复供水供电。停水停电导致烟酒行无法做生意,而且影响到我存放的红酒和饮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大约20000元,为此我们在停水停电期间还到张槎街道维稳办、张槎街道司法所、高新派出所等部门上访。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店铺里看电视,铺门外有一群村里的人经过,约有20人,并大喊大叫。过了一会,突然就停电了。到晚上电工接回了电。到第二天或第三天下午又被断电,并有一个业主和停电的人打架。我知道是村尾村民停的电,听别人说这事是“黑鬼满”带头干的。停电两个月多一点,我店铺的损失约21000元,我已起诉铺主冯某甲。证人罗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冯某就是“黑鬼满”。5.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租用了位于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华源创业有限公司的商铺经营“豫厨”饮食店。2012年5月的一天上午,我回到店里发现有一张落款是张槎村尾村民的没有盖章的通知,内容大概是我租的商铺不合法,要求我搬走,否则后果自负。2012年6月4日10时许,我回到店铺,看到一大帮村尾村的村民聚集在华源创业有限公司的商铺总电房前。有一名村民用粉笔在电房的大门上写了一些骂华源公司老板冯某甲的字,接着有村民搬来一张梯子,离电房十来米处放好,接着另一名村民爬上梯子用大铁剪把电线剪了三米多下来。接着村民们走了,我回到店里就发现已经被停水停电了。我们租户集体去找华源公司要求恢复水电。第二天,公司就恢复了水电,但在下午又突然停电了。我走出店铺看,发现电房门前围了很多人,包括商铺的人和一些村民,电房门被打开,离电房5米左右从电房出来的电线已经被人剪断了,现场有梯子。这次停水停电,到8月中旬才恢复。这两次停水停电是村尾村的村民实施的,是村尾村的一个叫冯某的村民组织和领头的。冯某经常去华源创业有限公司的商铺转,他不是村委会的干部,也不是商铺物业管理人员,但是他叫商铺的人把租金交给他,由于他没有村委会的证明文件,没有人理会他,我们商铺的人很多都认识他。2012年6月4、5日,冯某都有参加剪电线,在现场表现非常活跃,指手画脚、大声叫嚷,村民们都很听他的。在剪电线前的几天,冯某还来到我们的店铺,要求我们搬走。停水停电导致我的店做不了生意,客人都走了,食材也坏了,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00元。为此我们在停水停电期间还到张槎街道维稳办、张槎街道司法所、高新派出所等部门上访。证人金某辨认出被告人冯某就是于2012年6月4日、5日负责叫人剪电线的男子。6.证人卓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经营翠华堂药店。2012年4月,我收到一份通知,说冯某甲没有向村尾委员会上缴租金,村委会已经收回全部商铺,要求我关闭商铺并于2012年4月28日搬出。2012年6月4日中午,当时我在店铺里,突然停水停电,我跑到商铺外了解情况,发现在冯某甲商铺的电房附近有几十名村民,有几个村民扶着梯子,有两个村民在剪架空在电房上面的电缆。那些村民很凶,我不敢过去问,因为被停水电,我被迫停业,后来我找冯某甲协商,跟他打官司。后来我听附近的商铺说这次事件是由冯某组织指挥的。7.证人招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裕民物业信息服务中心工作。2012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我在公司二楼上班时,听到很多人在楼下,我从办公室窗口看见很多人拿着工具,我不敢下楼。到了下午约16时许,我下楼看见电房门被砸烂,水电的管和线都断了。第二天也就是6月5日,也是上午11时许,那帮人又过来了,我用手机在二楼办公室窗口拍摄下当时的情景,拍得不是很清楚,能看见有人用剪和锤砸门,有人拿梯子。当时冯某在现场(我认识冯某),我在二楼窗口看见他在人群的前面从楼下经过,带着那些人,在现场指手画脚。我不清楚手机拍摄里是否拍到冯某,手机视频我在去年就交给了警察。6月4日那次我也看见冯某在现场。8.证人冯某葵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6月初,我们张槎村尾村因出租地皮和租金的问题,冯某经常负责牵头召集我村村民,召集地点在冯某的家(张槎村尾中二大街七巷1号)和店铺(张槎村尾南祠商业街一巷1号胜地批发部)。2012年6月初的一个晚上7时许,我在冯某的店铺中,有村民从冯某的店铺陆续往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相隔约500米)方向走,有村民说当晚要去停那些店铺的水电。我跟着村民一起去到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的电房处,我看到冯某召集了约有50多人,有冯甲甲、冯某乙、冯甲乙、冯甲丁、冯某庚等人。我看见电房北面的供水总闸已经被人拆掉,供水系统的主要水管也被人拆掉。当时冯某叫了华源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冯甲戊过来,并叫冯甲戊把始平大道西的电房门打开,冯某进入电房里面将店铺(约23间)的总电源控制开关拉下,电房旁的商铺墙壁放着几张梯子。店铺里的人也走到店铺外面。冯某从电房出来后就负责指挥,场面很吵。我站在冯某的旁边约5米处,大家争议了一段时间后就说要剪电源线。20时许,冯某说:“谁上去剪电线,有什么事情我担当,大家不要怕。”跟着就叫我爬梯子上去剪电源线(电线距离地面约5.5米高度)。当时地上有一把约35cm的剪线钳,我不愿意上去剪,并走到人群外面。当时也有村民说钳子太小了。冯某就给了一个村民100元叫他去买一把老虎钳过来剪电线。过了一会,有人拿了一把长约50cm的老虎钳回来,这时有人拿着钳子爬梯子上去剪电线,由于剪电线的过程不在我视线范围内,我看不到是谁剪的。过了约50分钟,我就看到地面有一堆已经剪断的电线。到21时许,有人报警,警察和供电局的人过来,村民不想惹事就陆续回家了,现场的东西都由联防队员拿回村委会处理。第二天9时许,冯某打电话叫我去张槎银天阁喝茶,当时村民们也在,冯某就说:“昨天晚上我们剪完电线断水断电以后,23时许华源公司物业负责人冯某甲就叫人接回水电,看哪天我们再去剪过。”说的都是村尾里面的事情。第二次剪电线是在6月底的一天,张槎村尾村委会粘贴了告示说要开会,说的就是上述问题。当天9时许,我去到村委会时人已经到场了,华源公司负责人冯某甲也在,相关部门的人都来了,当时张槎村委会的治保主任冯甲己和街道干部丁志铭、孙赞军在场。大家坐在一起谈。当时双方争吵很激烈,会议持续到中午12时30分许双方不欢而散。之后冯某就召集所有村民说要去剪电线,大家就跟着冯某去到始平大道西的商铺门口,当时电房门的锁给打烂了,电房总电源控制开关也关了,供水的总闸也被损坏了。冯某边指挥边说:“大家不要怕,上去剪电线,有什么事情我担当。”停水停电后商铺的人和我们发生了争吵,争执过程中发生了打斗,后来双方被拉开了。冯某叫人买了约70份快餐过来给村民吃,我拿了一份快餐后就走到商铺旁边的一间手机店门口吃,吃完后,我看见店铺的人又和村民发生争执,冯某也在双方的人群中(我离得比较远,有约50米),当时有人报警。派出所的人到场后对双方调解,地上的电线也给村委会的治安队员拿回去了,双方就散了。9.证人冯甲己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村委委员,也担任治保主任。2012年6月底的一天,在村尾村委会里,冯某带领部分村民与华源公司的老板冯某甲商讨华源公司拖欠村尾村委会有关租金的问题,由于双方商讨无果,冯某就提出带领部分村民和社会上的几个男青年去华源公司的商铺要剪断商铺的电线。事后我听说在冯某的带领、指挥下,部分村民和冯某带来的社会人员把华源公司的电房的电闸拉下,并把电房旁的电线剪断,致使华源公司的商铺全部停电,无法营业。第二天,多名商铺的老板来到村委会问我们剪断电线的原因,我和村尾村的副书记冯甲庚解释说因为商铺属于华源公司,而华源公司拖欠村委会的水电费和租金,引起部分村民不满,所以某些人就带领村民去剪电线。这件事情与村委会无关,村委会没有叫人去剪电线,也没有同意任何人去剪电线,是村民的自发行为。剪电线是冯某带领、指挥部分村民和几个社会人员做的,是冯某的个人行为。冯某共去剪过两次电线,分别是2012年6月初连续两天,第一次断水断电10多个小时,第二次是第二天,断水断电共约2个月。10.证人冯甲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华源公司的商铺被我村村民断电的事件大约发生在2012年6月中。事件的起因是联益陶瓷厂(已结业)拖欠我村租金没有交,联益陶瓷厂结业后在原地兴建了商铺(属华源公司),商铺建成后也一直没有交租金,上述两个单位都是同一个老板叫冯某甲,是村尾人,所以我们村民就去断了上述商铺的电,好让华源公司缴回拖欠我村的款项。这个主意是冯某(他不是村委会的人,在村里没有担任职务)提出的,也是他组织的,他在多个公开场合多次对村民说联益陶瓷厂和华源公司拖欠我村租金,称要维护村民的利益,要回属于我们的钱,搞好村民的福利。他多次请村民吃饭,在吃饭时号召大家组织起来去剪了华源公司商铺的电线,以逼华源公司缴回拖欠的款项,我们都积极响应。2012年5月一天,冯某通知部分村民吃午饭,席间,冯某提议要去剪华源公司商铺的电线,在场吃饭的村民积极响应。饭后,冯某带着村民及几个和冯某关系密切的外地人去到华源公司的商铺。冯某直接拿一把大铁剪去到商铺的电房,用大铁剪将电房的电线剪断,期间还有人把商铺供水总开关关了。剪完电线后,冯某对商铺的管理人员说,没有通过他和村委会就不能私自接电线,否则对他们不客气。过了几天,商铺就接回了电线,重新营业。11.证人冯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们村尾村跟冯某甲(之前承包我村的联益陶瓷厂)发生了纠纷,后来冯某甲又租借了村尾始平大道西的一块地皮建商铺。因为商铺的租金问题,冯某发动召集村民,由其为首负责牵头,并且纠集了两三名社会上混的青年外地男子做他的跟班。冯某经常以他家为中心召集村民。在2012年6月初的一个晚上19时许,我听说冯某召集村民在村委会车站集中,我过去时已经有一百多人。冯某对大家说:“我们为民请愿,去将冯某甲的店铺停水停电。”大家在冯某的带领下往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方向走,我也跟着一起。去到始平大道西电房现场时已有200多人,有冯甲甲、冯甲乙、冯乙丁、冯某庚、冯某葵等。电房北面的供水总闸把手已经被人拆掉,电房门被打开了,冯某进去把店铺(约23间)的总电源控制开关拉下。电房旁边的商铺墙壁放置几把梯子。停电后,商铺的人都出来了。冯某从电房里出来后就负责指挥,场面很吵。到20时许,冯某说:“去将店铺的电线剪掉,有什么事情我担当,事情我搞掂,在村委会和派出所都有我的契大哥在,大家不用怕。”当时冯某叫冯某葵上去剪,冯某葵不同意,并走出人群外。后来我看到冯某叫了他手下的一个外省男子剪电线,该男子就拿了一把老虎剪爬上梯子剪电线,把剪断的电线扔在地上,他下来后将老虎剪交给冯某,冯某就用白色的米袋将老虎剪装好。第二天,张槎村尾有人贴了告示说9点在村委会开会。我去到时很多人已经到场,冯某也在场,华源公司冯某甲也来了,街道维稳的相关部门的人都来了。大家一起谈村里的土地出租问题,都没有谈好,双方发生争吵,冯某和冯某甲吵得很激烈,会议持续到12时许不欢而散。冯某在会上号召村民去剪断冯某甲商铺的电线,大家跟着冯某去到始平大道西商铺门口,冯某用工具砸开了电房的门锁,关了总电源开关,破坏了供水设施。冯某边指挥边说:“大家不用怕,上去剪电线,有什么事情我担当,在村委会和派出所都有我契大哥在。”并叫之前剪电线的人再次上去剪断了电线。停水停电后,商铺的人和我们发生了争执。冯某叫人买了约80份快餐给村民吃,我拿了一份吃,吃完后我又看到商铺人员和村民发生争执,冯某在人群中指挥。这次剪电线之前,我听村里人说中午冯某请吃饭,在鸿润酒楼,但不是因为剪电线的事情。冯某所剪电线的商铺属于冯某甲的华源公司的,商铺旁边的电房是村集体的,专门供电给商铺的。电线是冯某甲本人买的。12.证人冯甲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6月的一天,冯某指挥、煽动群众对冯某甲的物业断水断电。冯某扬言叫村民不要怕,并说派出所有他契兄弟,叫村民跟着他大胆干。当时约有20、30人左右,有人抬梯子,有人拿剪刀,去到现场剪断了电线,并破坏了水管,冯某在现场指挥。冯某指挥破坏水电共两次,第二次我没去。后来我听说商铺被停水停电一个多月,冯某事后曾因为该事请村民吃饭。13.证人冯甲庚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禅城区张槎村尾村委会担任副主任。2012年6月初,我通知华源公司负责人冯某甲和村民代表冯某、冯某乙等人,谈租金问题,当时街道办工作人员也在场。后来越谈越多人,没有协商好,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会议持续到中午12点多不欢而散。之后就有村民一起去剪断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店铺的电线,停水停电。14.证人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张槎村尾村委会的治安队员。2012年6月初,冯某第一次带人去剪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华源公司商铺电线的事情发生在晚上20时许,我当时没有值班所以不清楚,是事后听同事说的,并且当晚华源公司负责人冯某甲就叫人去接回了水电。第二天下午大约14时许,我接到其它队员的电话去到现场,看到冯某带着几十个人,冯某负责指挥,电房旁边放了几张长梯,地面有两把老虎钳。当时冯某带的人和围观的群众及店铺的人员加起来约有100多人。冯某对一些村民说:“上去将电线剪断,有什么事情我搞掂,我负责。”我当时离冯某约有10米远,我见他叫一名男子拿着老虎钳爬上梯子,约几分钟,那名男子就将4条电线剪断并扔到地上。后商铺的人和村民发生了争吵。15.证人冯甲辛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许,我巡逻经过村尾始平大道,见到有二、三十个村民聚集在始平大道西冯某甲物业的电房附近,有的担梯,有的扶梯,有两个村民爬上竹梯,冯某在现场指挥,指着冯某甲物业电房附近的电线,叫村民剪这段剪那段。剪完后,冯某还叫村民去拆电房后面的水管。冯某甲电缆被剪后自己接了上去。过了三四天下午,我也是巡逻,经过上述地方,再次见到冯某在现场指挥村民剪电线,情况和第一次一样。16.证人冯甲壬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6月4日晚,冯某甲叫我到张槎村尾始平大道一号帮忙接电线,说电线被人剪断了。我就过去帮忙接好,接了4条电线,大约花了三个小时。电线是冯某甲自己买的,我收了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共计750元。6月10日早上,冯某甲又让我去接电线,我去到现场后,就有村尾的村民叫我们不要搞,我们只好走了。17.证人冯甲葵、冯乙乙的证言。证实他们听说冯某提议、组织村民断了华源公司商铺的水电,冯某在村尾多个公开场合对村民说冯某甲拖欠村尾租金,并鼓动村民去搞冯某甲。18.证人冯乙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没有参与2012年的剪电线、水管的行为,也没有与冯某乙、冯甲己、冯乙丁等人商谈过冯某甲物业的事情,没有参与过他们组织的的会议。1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3年12月23日9时许,民警对案发现场佛山市禅城区始平大道一号供电房进行现场勘验,供电房北侧墙壁外水管总闸已修理,供电房南侧商业楼的西侧墙壁外连接供电房的4段电线,该电线有三处破坏痕迹,从北往南第一处有4段电线被破坏,第二处有4段电线被破坏,第三处位于上方的2段电线被破坏,三处电线破坏的地方已用黑色胶纸修整。20.佛山市禅城供电局城区供电所出具的证明及客户档案、计量装置信息表。证实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华源公司是该所供电用户。21.商铺租赁合同。证实被害人冯某甲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的商铺分别出租给张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李某某、欧某某、王某某、陈某丁、郭某某、卓某、吴某某、张某乙、陆某某,将宿舍楼出租给余某某和李某某,其中:张某某商铺租金案发时每月为2227.5元,公摊费每月为202.5元;陈某乙商铺租金案发时每月为2960元,公摊费每月为200元;刘某某商铺租金案发时每月为3600元,公摊费每月为400元;陈某丁商铺租金案发时每月为2227.5元,公摊费每月为202.5元;卓某商铺租金案发时每月为10935元,公摊费每月为1215元;欧某某商铺租金案发时每月为2000元,公摊费每月为400元;郭某某商铺租金案发时每月为2025元,公摊费每月为202.5元;余某某和李某某宿舍楼案发时每月租金20000元(签订时间2011年4月29日)。22.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据。证实租户张某某、陈某乙、李某某、欧某某、王某某、陈某丁、郭某某、卓某因本案涉及的停电停水造成店铺损失,分别将被害人冯某甲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如下:王某某撤诉;判决冯某甲赔偿欧某某损失12388元,冯某甲免收欧某某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物业公摊费、水电费,欧某某已收到上述款项18445元;判决冯某甲赔偿陈某丁损失9120元,冯某甲免收陈某丁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物业公摊费、水电费,陈某丁已收到上述款项15164元;判决冯某甲赔偿张某某损失6562元,冯某甲免收张某某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物业公摊费、水电费,张某某已收到上述款项12518元;判决冯某甲赔偿陈某乙损失36262元,冯某甲免收陈某乙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物业公摊费、水电费,陈某乙已收到上述款项44663元;判决冯某甲赔偿卓某损失15608元,冯某甲免收卓某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物业公摊费、水电费;经法院调解,冯某甲免除李某某2012年6月至12月租金,2013年1月至12月租金按70%收取;经法院调解,冯某甲免除郭某某2012年6月至12月的租金及物业公摊费共计14985元。以上被害人冯某甲免收租户租金、赔偿租户损失共计290948元。23.协议书。证实被害人冯某甲与租户李某乙、刘某某分别签订协议,因本案涉及的停水停电事由,免收李某乙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租金共15400元,免收刘某某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租金共26800元。以上被害人冯某甲免收租户租金共计42200元。24.通知复印件。证实租户收到署名为村尾全体村民、无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内容要求租户搬离店铺。25.冯甲壬出具的书面证明,电工作业证。证实电工冯甲壬于2012年6月4日晚上23时在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安装线路四条,次日2时30分许通电,其于2012年6月10日8时许到现场,后有村民阻拦拉电线。26.收据。证实被害人冯某甲重新安装水管电线花费材料费和工程费共7365.55元。27.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证实被害人冯某甲等与张槎街道村尾村联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冯某甲承租张槎一路始平大道村尾路口以西的土地,租赁期为30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28.张槎街道村尾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从未在村组两级担任过任何职务。29.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视频制作说明。证实2012年6月4日及6月5日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4日11时许,供电房门口聚集多人,门口附近停放了一辆面包车,有人砸电房门并进入电房;5日13时许,供电房门口聚集多人,门口附近停放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一身穿浅色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在电房门前,有人拿梯子,有人爬向电线。30.手机视频及视频制作说明。证实证人招某在案发现场供电房对面二楼窗口用手机拍摄的现场情景,视频显示供电房门口附近停放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一身穿浅色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在电房门前砸电房门,通过与监控录像的显示情况对比,可以证实招某所拍摄的视频为2012年6月5日的情景;手机视频还显示了陈某某与村民争吵的情景,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3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冯某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村的家中将其抓获。3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冯某身份情况。3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冯某于2001年12月19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4年10月29日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计至2006年7月31日。34.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6月初的一天,冯某乙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他家,我去到后看到现场还有6个人,分别是冯某乙、冯享(冯乙甲)、冯甲己、冯乙丁、冯某戊、冯新。会议是冯某乙主持,我们7人商量的是冯某甲位于张槎村尾始平大道西1号的商铺欠村委会租金和水电费、损害村民利益的事情,商量结果是去将相关商铺的水电断了,冯甲己表示经费由他负责。过两天后,冯某乙又打电话叫我去他家开会,还是上次那几个人,商量要对冯某甲的商铺实施实质性行动,由冯某乙起草、印刷宣传单,我负责派发宣传单给租户。一两天后还专门召集了冯某甲和租户到村尾村委开会,最终没有达成协议。再过一两天,冯某乙又叫我们几个去他家开会,决定断冯某甲商铺的水电。我们一共剪了两次,第一次我有参与,是2012年6月初一天约11时许,冯某乙和冯甲己带队,我们一帮人约20人去到该商铺,将该店铺的门锁砸开,用老虎钳将水电线剪断。第二天听说冯某甲自己将水电线接好。但第二次因为张槎街道找我有事,所以我没有参与,但是剪完电线与村民吃饭我有去,吃饭是我付的钱,但冯甲己给我报销了。被告人冯某辨认出冯某乙、冯乙甲、冯甲己、冯乙丁。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纠集多人以破坏供水供电设施的方法,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冯某没有组织他人破坏生产经营,也没有参与第二次剪电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冯某没有组织他人破坏生产经营,也没有参与第二次剪电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在场证人金某、冯某葵、冯某乙、冯甲辛均一致指证上诉人冯某于2012年6月4、5日两次组织他人剪断被害人冯某甲物业电房的电线,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该事实还有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人招某、冯甲己、冯甲甲、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无不当。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纠集多人以破坏供水供电设施的方法,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上诉人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忠义审 判 员  唐毅军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美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