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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学旺与李亚峰、赵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旺,李亚峰,赵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旺,男,汉族,生于1997年6月12日法定代理人张建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委托代理人卜鹏湖,系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峰,男,汉族,生于1997年2月13日法定代理人张波,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0日委托代理人张文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永,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6日上诉人张学旺因与被上诉人李亚峰、原审被告赵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平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学旺又以其与李亚峰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学旺的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学旺撤回上诉,双方支付数额仍按原审判决在减去张学旺已支付部分后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张学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