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尤非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长国、吴丽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长国,吴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非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凤鹏,局长。被执行人刘长国,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吴丽华,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长国、吴丽华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执审字第1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长国、吴丽华的帐户,发现其在银行账户上无存款。现被执行人刘长国、吴丽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执审字第10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