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何晓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何晓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中路2号金海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6015-X。负责人陈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该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晓容,女,1980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被告何晓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