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义演与林平元合同纠纷管辖权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平元,杨义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平元,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原审原告)杨义演,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真等,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平元因与被上诉人杨义演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5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平元上诉称,其在厦门暂住时间不到一年,经常居住地不在厦门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明,上诉人在厦门居住已满一年,其在厦门市集美区暂住地应认定为上诉人林平元的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作为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林平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林平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