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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裘文琴与杭州虹桥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文琴,杭州虹桥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裘文琴。委托代理人:余琼,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虹桥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兴,院长。委托代理人:邵慧琴,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世元,该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文琴诉被告杭州虹桥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裘文琴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