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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雷与南阳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雷,南阳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高雷,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罗庄村。委托代理人张秀梅,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南阳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德。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154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明举,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雷诉被告南阳市诚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湖南省宜章县。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应当移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处理。退还原告高雷预交的诉讼费1950元。审 判 长  张宏显审 判 员  刘琳波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凤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