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小波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33号罪犯崔小波,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小波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及没收财产。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一二年三月、二○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崔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崔小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平均93分,该犯在从事绕线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334.1分,记功5次,罪犯崔小波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崔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小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 海 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