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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云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刘云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梁耀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云飞,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丁健平,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刘云祥。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云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云祥立即交纳原告2011年至2012年、2012年至2013年、2013年至2014年度的供暖费共计6708.3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瑞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洁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