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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彭金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金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蒋明,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金竹,女,土家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金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彭金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一时难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 成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