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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水秀与刘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水秀,刘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水秀,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刘家亮,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杨水秀与被执行人刘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家亮与申请人杨水秀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