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水秀与刘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水秀,刘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水秀,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刘家亮,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杨水秀与被执行人刘家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家亮与申请人杨水秀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