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钟娘添等与海丰县公平镇君臣制衣厂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娘添等,海丰县公平镇君臣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钟娘添等37人(详见附表名单)。被执行人:海丰县公平镇君臣制衣厂。住所地:汕尾市海丰县。经营者:陈锡君,男,汉族,住汕尾市海丰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钟娘添等37人申请执行海丰县公平镇君臣制衣厂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纠纷37案,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4)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丰县公平镇君臣制衣厂经营者陈锡君在仲裁期间已去向不明,厂房的机械设备已被转移,申请人钟娘添等37人认为海丰县公平镇君臣制衣厂经营者陈锡君拖欠工资数额够大,时间长,人数多,现已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陈锡君的刑事责任,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1~3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戴文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