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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超锋与被申请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毛金志、毛金全、艾勇、张琳彬、李磊、朱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超锋,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毛金志,毛金全,艾勇,张琳彬,李磊,朱学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1191号申请人:孙超锋,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长兴办二郎庙村1号。被申请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金志住所地:浚县黄河路南段被申请人: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勇住所地:浚县黎阳产业聚集区天宁路北段被申请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彬住所地:浚县黎阳产业聚集区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住所地:浚县黎阳工业集中区被申请人: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玲住所地:浚县黄河路南段被申请人:毛金志,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毛金全,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艾勇,男,1964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琳彬,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磊,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学婷,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超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毛金志、毛金全、艾勇、张琳彬、李磊、朱学婷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毛金志、毛金全、艾勇、张琳彬、李磊、朱学婷的银行存款19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毛金志、毛金全、艾勇、张琳彬、李磊、朱学婷的银行存款19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