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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发凤诉被告李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发凤,李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金发凤,女,1992年1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李进,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芭蕉乡,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发凤与被告李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发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发凤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雨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