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朝香、刘庆霞与刘庆霞、刘鸿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香,刘庆霞,刘鸿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杨朝香。被告刘庆霞。被告刘鸿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香诉被告刘庆霞、刘鸿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士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