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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付金梅与唐朝芬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梅,唐朝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付金梅,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唐朝芬,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梅诉被告唐朝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梅于2015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金梅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付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