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永聚与豆冰娣、段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豆冰娣,高永聚,段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豆冰娣。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永聚。原审被告段明芳,现在武安市看守所。上诉人豆冰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126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豆冰娣上诉称:其住所地归邯山区法院管辖,段明芳在武安市看守所,住所地也不在丛台区,因此丛台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此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高永聚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到的借款部分是从中国建设银行丛台东路分理处及中国建设银行邯郸鑫鑫支行通过转账等方式交付。而中国建设银行丛台东路分理处及中国建设银行邯郸鑫鑫支行均属于丛台区辖区范围,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丛台区,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杨俊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