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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学平与王永红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725号原告张学平,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王永红,男,1940年3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学平与被告王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平撤回对被告王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新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