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44号原告侯某某,男,194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平民镇。原告李某某,女,193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平民镇。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平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