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号原告周XX,男,汉族,58岁,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周XX,男,汉族,55岁,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杨国建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