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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号原告周XX,男,汉族,58岁,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周XX,男,汉族,55岁,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杨国建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