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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华昌顺物贸有限公司与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华昌顺物贸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华昌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奇天瑞钢材市场南市场B区78号。法定代表人吴维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勇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修车费8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勇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8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4年5月8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继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