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与孟×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孟×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梁×,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孟×,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孟×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以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六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