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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与孟×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孟×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梁×,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孟×,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孟×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以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六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