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兴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花翠凤与征宝、韩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翠凤,征宝,韩年华,王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花翠凤。被执行人征宝。被执行人韩年华。被执行人王兰萍。申请执行人花翠凤与被执行人征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韩年华的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并已受偿108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评估、拍卖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车辆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并已经受偿108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周茂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