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秀兰,女,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85号,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11号。法定代表人江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诉被告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兰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