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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与夏学明,陈良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夏学明,陈良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614号原告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5栋611室。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琼,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嘉怡,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夏学明,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良金,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负责人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子茵,系公司员工。案件程序:原告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学明、陈良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琼、被告夏学明、被告陈良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美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一、被告夏学明、陈良金向原告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142277元。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认定以下是双方无异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1月3日9时,被告夏学明驾驶粤E×××××号特种作业车沿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鄱阳牌坊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鄱阳牌坊前,遇张坤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同向行驶,粤E×××××号特种作业车的车身右侧碰撞粤Y×××××号小型轿车的车身左前侧,造成粤Y×××××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夏学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坤不承担事故责任。粤Y×××××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玛莎拉蒂)的所有人为原告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粤E×××××号特种作业车的所有人为佛山市禅城区诚昌拖车救援服务咨询部,该咨询部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陈良金。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夏学明是被告陈良金的雇员,事故发生时被告夏学明在履行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当天,被告夏学明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粤Y×××××号小型轿车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并为此支出3461元评估费。该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认为该车损失总价为79020元。2014年11月8日,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粤Y×××××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进行核定,认为该车辆的损失费用为67445元。原告与三被告无法对车辆损失价格协商一致,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Y×××××号小型轿车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并为此支出5580元评估费。该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认为该车损失总价为136697元。随后,原告将车辆送至广东骏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维修费136697元。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车辆维修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庭审后申请对粤Y×××××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理由如下:(一)粤Y×××××号小型轿车的车身左前侧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损,原告与三被告无法对车辆损失价格协商一致,遂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车辆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车辆损失价格经鉴定为136697元。根据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车辆修理项目与配件项目均未超出车辆受损部位。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虽对评估结论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二)事故发生当天,粤Y×××××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经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为79020元。对比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以及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明细表》可见,两次鉴定结论确定的损坏范围大致相同,只是因部分配件、工时费等价格差异,造成两者的出入。(三)粤Y×××××号小型轿车已经实际维修,原告支出维修费136697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价格与其提供的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一致,故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36697元予以支持。二、评估费。评估费是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确定其车辆损失委托价格损失评估而支出的费用,是因事故而产生的直接费用,有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原告的损失明细表如下:序号项目金额(元)备注车辆维修费136697鉴定结论、维修费发票评估费评估费发票合计142277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即被告夏学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坤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夏学明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即应对原告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夏学明是被告陈良金的雇员,且事故发生时被告夏学明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夏学明对原告的赔偿义务应由被告陈良金承担。粤E×××××号特种作业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因被告夏学明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夏学明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陈良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36697元、评估费5580元,合计142277元,已超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140277元(142277元-200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40277元。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140277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长申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7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原告缴纳的受理费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