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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进军、李淑芳与薛淑芳、邢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军,李淑芳,邢明,薛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张进军,男,1967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青铜峡市。原告:李淑芳,女,1970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马宇,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邢明,男,197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薛淑芳,女,197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军、李淑芳与被告邢明、薛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二被告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军、李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进军、李淑芳负担50元,退回原告张进军、李淑芳50元。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柴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