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微讯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晓斌。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徽,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微讯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微讯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微讯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原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0,900元。审 判 长 胡震远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