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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代昌与靳有成、靳有林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昌,靳有成,靳有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371号原告:代昌,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靳有成,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农民。被告:靳有林,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昌与被告靳有成、靳有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昌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