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周萍诉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周梅林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周萍。本院收到起诉人周萍起诉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周梅林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确认两被诉人所签订的沪嘉(固废)第261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起诉人诉称,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号为:1108XXX、宅基地户主姓名为:被诉人周梅林。土地坐落原址位于:朱家桥乡殷周村7队(现地址:娄塘镇旺泾村殷周XXX号、XXX号)的被拆迁私房是起诉人、被诉人周梅林等6人于1984年3月18日共同申请建造的,起诉人系上述被拆迁私房的共有产权人之一。2010年4月12日,经被诉人周梅林及其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对上述被拆迁房屋进行了析产,拆迁房屋西面的一上一下楼房及灶间归起诉人所有,其他房屋归被诉人周梅林等家庭成员所有。在对上述被拆迁房屋析产后,起诉人的房屋另行进行了分户,分户后起诉人为娄塘镇旺泾村殷周XXX号房屋的房主。2013年9月14日,拆迁人嘉定工业区管委会、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嘉储拆迁房屋有限公司)隐瞒起诉人私自与被诉人周梅林签订了沪嘉(固废)第261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起诉人得知签约后,曾多次与被诉人和拆迁实施单位进行交涉,提出两被诉人签订的上述补偿安置协议在实体上:损害起诉人享有的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利;在程序上:遗漏了享有被拆迁房屋共有产权的其他共有权利人的同意。起诉人要求被诉人嘉定工业区管委会撤销与被诉人周梅林签订的沪嘉(固废)第261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重新签订新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对起诉人分户的娄塘镇旺泾村殷周XXX号房屋与旺泾村殷周XXX号房屋重新一并安置。但被诉人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和拆迁实施单位无理拒绝。起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确认两被诉人所签订的沪嘉(固废)第261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实质是要求获得相关的动迁补偿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杰代理审判员 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东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