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昆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美光与被执行人陈志超、蔡秋娥、韩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美光;陈志超;蔡秋娥;韩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高美光,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志超,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蔡秋娥,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韩情,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包昆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美光与被执行人陈志超、蔡秋娥、韩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秋娥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秋娥所有的车库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