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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某,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某,樊某,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