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向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略阳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