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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白俊霞与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霞,高利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白俊霞,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利军,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俊霞与被告高利军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白俊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利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俊霞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俊霞撤回对被告高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俊霞承担。审判员 郭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凤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