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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李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查文,该工程处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9元减半收取9399.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豫北水利设计院基础工程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