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3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3130-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奉兴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