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祁民初字第3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3130-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奉兴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