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永操、张铁臣与张蕾、王金梦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操,张铁臣,张蕾,王金梦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12号原告:张永操原告:张铁臣被告:张蕾被告:王金梦原告张永操、张铁臣诉被告张蕾、王金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操、张铁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玲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