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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永操、张铁臣与张蕾、王金梦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操,张铁臣,张蕾,王金梦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12号原告:张永操原告:张铁臣被告:张蕾被告:王金梦原告张永操、张铁臣诉被告张蕾、王金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操、张铁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玲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