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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暴希中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暴希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13号罪犯暴希中,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宁城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暴希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暴希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暴希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暴希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和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绕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20770.84元,获奖金1323元。自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53.23分,获记功四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暴希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暴希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