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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催字第4-1号申请人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徐书联,职务:总经理。申报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负责人焦启民,职务:行长。申请人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票号为31300052/24143909、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成都市冉富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的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秋月 关注公众号“”